《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七條從事交通物流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設區的市城區范圍內從事交通物流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以及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運輸車輛、貨運站房、倉儲場地、停車場地和設施;
(三)具有一定營運范圍的貨物集散、分撥網絡;
(四)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備交通物流經營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業務操作規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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