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地呈〔2025〕18號
2025年8月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以蘇政地〔2025〕206號文件批準,同意征收宿豫區陸集街道集體土地47.1164公頃(其中農用地41.0547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宿遷市宿豫區宿遷港中心港區陸運河作業區陸集中心港一期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區陸集街道。
三、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1、陸集街道虎山村十一組集體農用地0.0824公頃;
2、陸集街道虎山村十二組集體農用地11.0529公頃,建設用地1.0935公頃;
3、陸集街道虎山村十三組集體農用地6.6390公頃,建設用地0.1879公頃;
4、陸集街道虎山村十四組集體農用地22.5589公頃,建設用地4.7801公頃;
5、陸集街道虎山村十五組集體農用地0.0583公頃;
6、陸集街道虎山村集體農用地0.6632公頃,建設用地0.0002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辦法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按宿政規發〔2023〕17號文件執行)
農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其中土地補償費30萬元/公頃);
建設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
未利用地:四類地區執行42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規發〔2021〕2號文件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1.5萬元/公頃;
(四)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及標準: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宿遷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宿政規發〔2023〕17號)、《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規發〔2021〕2號)文件規定,被征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為社會保障安置。其中,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選擇全額抵繳的標準為14.0516萬元/人;16周歲以下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公告期為30日,自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0月2日止。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及其權利人有異議的,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反饋。
特此公告。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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