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職能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組織編制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區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區民兵預備役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級各部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負責防震減災監督管理職責,實施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監督全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
(十一)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和區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七)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相關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加強、優化、統籌全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區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局宿豫分局、區水利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區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宿豫分局、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協調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宿豫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報、督促檢查等工作。
(3)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抗洪搶險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負責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宿豫分局、區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區級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務、黨風廉政、工青婦、離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建立災情報告制度,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和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省、市下撥和區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建立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安全生產、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并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統籌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各級各部門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
(三)災害防治救援科(火災防治管理科)。指導協調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負責管理全區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御工作,承擔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速報、地震預警、地震趨勢判定等管理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監管工作。監督消防地方性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安全生產執法調查科)。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地質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地質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統計分析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負責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乙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等事項的審批工作。承擔新建、改建、擴建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項目批準、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六)政策法規科(宣傳教育科)。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負責全區應急管理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安全生產巡查督查科)。開展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和調查研究,提出全區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建議,統籌區有關部門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協調全區性安全生產檢查、專項治理等工作,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導鄉鎮(街道)、區直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整改突出問題,組織實施全區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和專項督查,統籌做好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相關工作,承擔區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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