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區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研究提出全區行政區劃中長期總體規劃建議,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跨鄉鎮(街道、園區)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
(五)擬訂全區婚姻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六)擬訂全區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擬訂全區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具器具產業發展。
(八)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協調發展。
(十)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十一)擬訂全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區民政局要推動全區老齡工作向主動應對和統籌協調轉變,健全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園區)不斷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社會參與等政策,增強政策制度的針對性、協調性、系統性。推動養老服務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轉變,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促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實現全區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走出一條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道路。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兜牢民生底線。
(十四)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民政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全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豫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豫分局組織編制公布含有行政區劃信息的宿豫區行政區劃圖。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民政信用體系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科技管理、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離退休干部等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負責黨的建設和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群團組織開展工作。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中央、省級、市級撥付和區級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管理;負責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及省級、市級、區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參與民政領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等。負責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民政系統法治建設;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等審批工作。承擔民政信訪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科(區劃地名科)。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擬訂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研究擬訂全區行政區劃中長期總體規劃建議,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跨鄉鎮(街道、園區)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協助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區相關社會救助規定、標準;組 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等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四)社會事務科(兒童福利科)。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鄉鎮(街道、園區)之間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五)老齡工作科(養老服務科、慈善事業促進科)。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老齡化宣傳教育;擬訂全區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老年人口狀況、老齡事業發展的統計調查工作。擬訂并協調落實促進全區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推動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協調發展。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慈善表彰和慈善宣傳等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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