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區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國人來宿豫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全區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和區級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安全、 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督辦、信訪、檔案、后勤、政務公開;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依法行政工作;牽頭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并限時辦結。
(二)社會保險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財務科)。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區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 內部財務管理、 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全區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三)工資福利科(區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區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承辦國家、省、市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擬訂全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區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區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和區級以下表彰有關工作,承擔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上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區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執行上級部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負責全區企業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會同有關方面貫徹執行上級部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貫徹執行上級部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完善全區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并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貫徹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全區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全區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定居政策,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吸引港澳臺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全區引進港澳臺智力工作。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備案事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 政策;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
(五)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擬訂全區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執行國家、省、市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全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區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外國人來華工作政策和我區港澳臺居民就業創業政策,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擬訂全區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承擔全區技工院校綜合管理,指導開展全區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承擔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設立審批。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區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六)勞動監察和調解仲裁科。擬訂全區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全區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擔區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按規定承辦企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全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全區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開展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全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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