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各功能區相關職能部門,市管各民辦學校:
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江蘇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22〕7號,以下簡稱《省辦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確保《省辦法》落地落實,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民辦中小學校收費有關事項提出我市貫徹落實意見,并就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政策予以明確,請結合《省辦法》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政府指導價的制定和調整
(一)學費、住宿費
1.定調價權限分工。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各級發展改革、教育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教育部門財務管理層級制定調整。各功能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政府指導價,繼續由各功能區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調整。
2.定調價時限規定。為確保政府定調價決定書在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開,需要定調價的學校應按照《省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于2月底前向同級教育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同級教育部門在初步成本審核基礎上,于3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定調價意見和建議,并移送有關材料。對超過規定時限提交定調價材料的,教育部門或發展改革部門可不予以受理。
3.集中定調價規范。教育部門應每三年開展一次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調價需求調查評估,對可能存在的學校集中調價需求,應提前開展風險評估,制定風險防控方案。經評估確需集中調價的,應提醒有關學校在上年11月底前向教育部門提交調價申請材料。教育部門應在上年12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集中調價意見和建議,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和風險防控方案,確保政府集中定調價文件按時平穩出臺。對超過規定時限提交定調價材料的,教育部門或發展改革部門可不予受理。
4.定調價成本審核。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課后服務費近三年成本審核,應嚴格按照《省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使用全市統一的成本調查表(另行制定下發)。學費成本審核應扣除財政補貼補助收入(不含財政生均公用經費)、學生住宿服務成本、課后服務費收入、食堂直接服務成本等。學費、住宿費財政生均公用經費補貼補助,由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按照規定標準直接扣除,不在定價成本審核中核減。測算分析學校后三年定價成本時,可以考慮學校前三年成本持續增長情況。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應按照《省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
5.定調價機制探索。各縣、區(含功能區)可以根據轄區內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數量、社會平均成本、教學質量等,探索建立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相結合政府定調價機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制定公布轄區內政府指導價,學校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報同級教育、發展改革部門成本審核后備案。
(二)民辦義務教育課后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參照公辦中小學執行。
二、營利性普通高中收費調整
營利性普通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應保持3年內相對穩定,單次調價幅度不得過高。
三、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
(一)收費項目。學費、住宿費、代收費。
(二)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三)收費減免。對在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學生,學費免費標準按照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執行,學校學費標準超過免收標準部分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四)代收費規范。民辦職業高中代收費參照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代收費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代收費參照江蘇省高等學校代收費有關規定執行。
(五)收費監督管理。民辦職業高中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費,其他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費。收費調整、收費公示、收費票據、成本核算、財務管理等規范和監管,參照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有關規定執行。退費制度由學校在參照民辦中小學退費規定基礎上,結合學校實際制定。
四、加強收費公示
民辦中小學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咨詢投訴電話等常態化公示內容,應在收費場所、門戶網站、招生簡章、入學通知書等醒目位置公示或標注。招生簡章應于公布前報所在縣、區(含功能區)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
民辦小學、初中公示學費、住宿費標準,應同時公示財政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公示學費標準,應同時公布一、二、三年級按照規定應免除的學費標準。
五、加強收費監管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民辦中小學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部門長效協同監管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定調價管理,教育和人社部門要加強學校收費督導和財務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學校收費監督檢查。
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宿發改收費發〔2022〕7號)同時廢止。
附件:
關于印發《江蘇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22〕7號)
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遷市教育局
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公網安備 3213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