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請各校外培訓機構認真學習并對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合法合規開展培訓業務,保障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根據“雙減”政策和《辦法》的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不得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教育部門審批不得開展線上或線下的學科類校外培訓,也不得以“托管”“教育咨詢”“家政服務”等方式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已審批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
(1)對機構擅自舉辦學科類培訓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對個人擅自舉辦學科類培訓的行為,《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積極申請辦學資質
根據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全區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正在開展分類審批審核工作,經審批審核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管理,培訓費用全部納入資金監管并實行“一課一消”。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資質后才能開展培訓活動。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培訓機構服務行為要遵守管理規范要求
培訓機構要在顯著位置對證照信息、員工信息、課程信息、收費標準、退費規定等進行公示,未明碼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惡意漲價等均屬違規行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必須通過全國校外培訓家長端收取培訓費用,所收費用必須納入資金監管。培訓機構必須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時間安排、收費金額、退費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等事項,并與家長各執一份,不能以口頭約定代替合同,不得出現有失公平的霸王條款。
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四、培訓機構安全管理規定必須落到實處
培訓機構要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范要求,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健全門衛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邏制度,培訓期間每兩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巡查,切實保障學員人身安全。要落實《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和培訓設施設備安全有關要求;不得違規聘用有暴力、性侵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從業人員。
對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培訓機構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布培訓廣告
培訓機構嚴禁在主流媒體、網絡平臺、中小學?;蛴變簣@周邊、商業場所、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刊登、播放、發放面向中小學生(含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
對校外培訓機構違規發布廣告,或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等違規行為,《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各校外培訓機構要認真學習貫徹《辦法》,立即開展自查自糾,不斷規范辦學行為,推動校外培訓服務質量和水平穩步提升,切實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宿豫區“雙減”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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