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 豫 區 人 民 政 府
關于推動義務教育學校師資流動工作的
實 施 意 見
宿豫政發〔2014〕8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園區、來龍新城管委會,區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全區義務教育學校師資配置,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教師隊伍,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完善義務教育學校師資流動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師資管理制度和教師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力爭用3—5年時間實現師資流動制度化、常態化、科學化。其中2014年至2016年每學年流動的教師比例分別不低于符合條件教師人數的10%、15%、20%,教干重點流動、優先流動。
二、流動原則
(一)堅持順向流動的原則;
(二)堅持按需流動,優質均衡的原則;
(三)堅持規范操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四)堅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流動辦法
(一)流動對象
1.在同一所公辦學校連續任教6年以上、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近10年內無農村工作經歷的教師;
2.因學校學科結構調整,以及優化教師隊伍結構需要流動的;
3.在同一所學校任校長6年以上;在同一所學校工作10年以上或任同一職務滿6年的中層以上干部(不含校長)。
(二)流動方向
1.城區學校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每年有計劃安排城區學校優秀教師到農村邊遠學校(侍嶺、保安、丁嘴、仰化,下同)任教。同時,選派農村學校年輕教干、青年教師到城區缺編學校掛職鍛煉、跟崗學習一年。
2.城郊學校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每年有計劃選派城郊學校(曹集、新莊、陸集,下同)學科內富余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同時,選拔部分青年教師到城區缺編學校跟崗學習。
3.農村高學段教師向低學段流動。根據農村中小學教師余缺情況,按照順向流動原則,有計劃組織初中教師向小學流動、中心校教師向村小及幼兒園流動。
4.公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流動。根據民辦學校教學需求,有計劃組織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公辦學校教干到民辦學校掛職鍛煉。
5.共同體內學校之間教師流動。實施共同體內學校優秀教師“組團式”到薄弱學校支教,共同體內其他學校青年教師到領銜學校“跟崗式”學教,大力實施共同體內“導師制”。
(三)流動程序
師資流動采取個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學校根據教師年齡結構、學科結構和優化教師隊伍需要確定流動人選方案,并報區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全區教師隊伍情況統籌確定流動人選,并組織實施。流動工作一般在暑期進行。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師資編制管理機制
對全區中小學教師編制實行“區管校用”。區機構編制部門會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學校布局調整和生源變化等情況,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重新進行一次核查,落實小規模學校(教學點)的編制最低保障數,以后每兩年核查一次。每年暑期區教育主管部門在編制總量內,按照開齊開足國家規定課程的要求,統籌生源、班額、學科、師資結構等因素,根據師資流動需要,及時調整并具體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并報區機構編制部門核定。
(二)建立師資定期流動機制
符合流動條件人員要積極報名,自覺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認真完成流入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符合流動條件,不服從組織安排參加流動的,當年在職稱晉升、專業技術崗位聘用、評優評先、提拔使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流動周期一般為3年,流動期滿、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回原學校工作。
城區學校、城郊學校教師流動到其他學校的,人事關系不變,工資關系轉入流入學校;農村學校教師流動到城區跟崗學習的,以及共同體內流動的教師,農村中小學高學段教師向低學段流動的,流動期間人事關系、工資關系保留在原學校;公辦學校教師流動到民辦學校的,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學校,不占用原學校編制,其工資渠道不變。上述流動人員一律接受流入學校管理與考核,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流入學校考核發放。
(三)建立健全教師流動激勵機制
參加流動的人員,在崗位聘用、職稱晉升、評優評先和提拔使用等方面優先考慮。自2016年9月1日起,凡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以下的城區和城郊義務教育學校新任教干,競聘高一級崗位、晉升高一級職稱、申報特級教師、區級以上名師、市級學科帶頭人,以及評選區級以上綜合表彰的人員,近10年內均要有兩年以上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對流動期間表現出色的人員,年度考核可評為優秀,其優秀等第不占雙方學校優秀指標。
城區學校、城郊學校教師流動到農村邊遠學校的、農村中心校教師流動到村小的,流動期間由區財政分別按照每位流動人員年人均5000元、3000元、2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及交通補助費。公辦學校教師流動到民辦學校的工資按其在公辦學校標準發放,可上浮20%(其中區財政與流入學校分別承擔工資總額的70%、30%),流動期間享受民辦學校相應福利待遇。
(四)完善教師流動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機制
從城區學校、城郊學校、優質學校流動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或民辦學校的教師(調動除外),其已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崗位工資不變,流動期間聘任期滿可晉升的由流出學校根據崗位設置情況決定是否聘任,流動期滿回原校后已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崗位工資不變;流動期間,未聘專業技術崗位的按其最高專業技術職稱等級最低檔次予以兌資,流動期滿回原校后,由原學校根據崗位設置余缺情況決定是否聘任。
五、組織領導
(一)建立協作機制。區教育局要加強調研,摸清全區教師基本情況,全面負責師資流動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和督導檢查等工作;區人社、財政、編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進教師流動的工作合力,確保師資流動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強政策宣傳。區教育局要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師資流動工作的政策宣傳,深入細致做好思想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確保教師隊伍穩定。通過師資流動工作,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圍,進一步激發廣大教師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的熱情。
(三)強化督導考核。按照“誰用人,誰考核”的原則,區教育局要指導流入學校實施對流動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的依據,同時,考核結果與學校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校級領導的提拔、續聘掛鉤。對組織管理不力、工作任務不落實的單位,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流動工作推進力度大、流動效果好的學校優先表彰獎勵。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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