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 豫 區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宿豫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
實施辦法的通知
宿豫規發〔2020〕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豫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十七屆三十七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豫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時效性,有效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號)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救助及時;
(二)堅持適度救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制度街接配合;
(五)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由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健、醫療、應急、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門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區民政部門是審批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是受理、審核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申請初核以及接受臨時救助對象的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等工作,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公示工作。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實際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重大疾病病種包括: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惡性腫瘤、先心病、耐藥結核病、終末期腎病、腎病綜合癥、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機會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Ⅰ、Ⅱ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塵肺、神經母細胞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細胞移植、高血壓三級等,以及國家、省市有明文規定為重大疾病的病種。
(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的對象。
第三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遵循“兜底線”基本原則,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臨時救助一年內救助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通過其它社會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第八條 對急難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標準一般參照低保標準,考慮困難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體計算方法為:臨時救助標準=(當地月低保標準÷30天)×臨時救助人口×臨時救助時限。臨時救助時限根據申請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程度,考慮從暫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到恢復正常生活所需時間,按天計算,最長為180天。
第九條 對支出型救助對象,分為重點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建檔立卡低收入戶)和非重點對象(一般居民)兩種,實行分段計算方式進行救助:
在做好面向全體居民家庭和個人各類急難事項臨時救助的同時,加大對建檔立卡低收入戶、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的救助力度。我區實行重點對象不受上述疾病病種限制,且特困供養對象不設醫療費用起付線,低保對象、建檔立卡低收入戶按照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自付費用6000元(含6000元)以上給予救助,6000元(不含6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非重點對象按照一個自然年度內符合報銷范圍內個人自付住院費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給予救助,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對符合救助條件對象,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內的給予30%救助,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部分給予40%救助的標準予以救助。
救助對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突發上述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它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不持有宿豫區居住證的非宿豫區戶籍人員,按照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章 臨時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受理、審核,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 急難型臨時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時效性,進一步簡化審核審批程序,積極開展“先行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級民政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 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第十三條 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在嚴格執行審核審批程序的同時,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提高辦理效率。對重點救助對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第十四條 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者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協理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非宿豫區戶籍居民或不持有宿豫區居住證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協助其向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第五章 臨時救助方式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金額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小額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居民申請直接受理、審核、發放。救助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根據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受理、審核,由區民政部門審批、發放。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發放的小額臨時救助資金情況,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救助人員基本信息、救助金額匯總后報送至區民政部門備案,并做好救助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戶籍人口數,按照2元/人標準預撥臨時救助資金至鄉鎮(街道、園區)賬戶。資金申報流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向區民政部門提交小額臨時救助資金申請報告,區民政部門將各鄉鎮(街道、園區)預撥資金匯總后提交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預撥資金使用完后,按上述申請程序再次申請;年度內未使用完的,結轉至次年使用。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第六章 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建立困難群眾登記備案制度、動態監測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和應對處置責任制度,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本轄區出現的急難家庭,做到及時發現,主動救助。
第十七條 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健、教育、住建、人社、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實現民政與自然資源、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信息共享,提高審核甄別能力。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七章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以及社會資助等方式籌集,主要包括:
(一)省、市撥付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區財政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的救助資金。
第二十條 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建立臨時救助對象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規范,并將相關救助申請、審批材料裝訂成冊,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安排專門人員,保證臨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協助做好困難家庭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民政、衛健、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要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民生事項重點督查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紀委監委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對象采取虛假、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追回冒領款物,視情節對當事人予以追責。對貪污、挪用、截留臨時救助資金的,或在辦理臨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宿豫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豫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宿豫政發〔2016〕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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