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 豫 區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宿豫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宿豫政規發〔2019〕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宿豫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十七屆二十六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豫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設、追求卓越績效,完善地方質量獎勵制度,推動宿豫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強城市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發〔2018〕12號)《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521”工程的實施意見》(宿發〔2018〕1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規發〔2018〕2號)《中共宿豫區委宿豫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區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宿豫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宿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宿豫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區內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獲獎組織不超過2家,當年申報單位達不到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遵循自愿申請、嚴格評審、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并可以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協調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工作規則,制定年度評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以及區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本行業區長質量獎的培育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級技術職稱,具備5年以上質量工作經歷,系統掌握質量管理的理論、知識和方法,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精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等國家標準。
(三)具有較強的事業心、社會責任感,具備較強的分析判斷、交流溝通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四)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能合理安排時間參加評審工作。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通過信用承諾、內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實前款涉及的證明事項,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宿豫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和省、市、區相關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三)注重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和標桿示范意義,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于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區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通過信用承諾、內部核查、網絡核驗、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實前款涉及的證明事項,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第十條 鼓勵附加值高、競爭力強的新材料、裝備制造、食品飲料、現代農業、服務業等行業龍頭骨干企業和科技創新能力高、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當年申報評審工作安排,確定不同行業的具體評獎名額,并結合當年申報情況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成立若干評審組,每個評審組由3名(含)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原則,按照當年申報評審工作安排,上報真實性承諾、申請表、卓越績效自評報告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后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分為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分值分別占總評分值的30%和70%。
第十五條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評審組對其申報資料進行書面評審,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對未能通過資格審核和書面評審的申報組織應當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對通過書面評審的組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評審組對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專家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的情況編制年度申報評審工作報告,提出區長質量獎以及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建議名單報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召開全體會議審議年度申報評審工作報告,確定區長質量獎以及區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刊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通過公示的候選名單由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獲得區長質量獎組織予以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弘揚其“以質取勝、追求卓越”的質量理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區長質量獎提名獎榮譽的,經查證屬實后,由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獎金、獎牌和證書,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專家違反工作紀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領導小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區長質量獎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對獲獎組織進行跟蹤回訪。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區長質量獎獲獎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區政府于2012年1月31日發布的《宿豫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宿豫政發〔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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