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宿豫區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宿豫教發〔2020〕70號
各中小學、幼兒園:
《宿豫區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委教育工委、區教育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遷市宿豫區教育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豫區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區公辦中小學校及公辦幼兒園。
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統一管理。
堅持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校長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單筆支出金額3000元以上(含3000元)須經學校支委會集體研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管理模式。學校法定基本賬設在區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記賬,學校實行報賬制。學校食堂、校車、工會賬戶設在學校,由學校獨立核算。
有工會組織的,職工福利按照《關于轉發<江蘇省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宿豫工發〔2019〕9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報賬員具體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財務管理職責的通知》(宿豫教發〔2018〕122號)執行。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不得提供擔保;不得自行設立津補貼項目、提高津補貼標準和擴大津補貼實施范圍。
第八條 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制度。各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的中心學校統一編制預算,預算編制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編制預算時從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狀況,先急后緩,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編制支出預算。年度期間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預算,確需調整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調整。
第九條 非稅收入包括勤工儉學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捐贈收入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應上解的各種資金要及時足額解繳,不得瞞報、漏報、抵繳、截留、挪用,不得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公款私存。
第十條 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區財政局工資辦統一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提交方案,區教育局審核報區政府批準后撥付,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發放。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按照資金使用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并做好專項經費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學校收費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先收費后使用,及時向價格部門申報收費信息變動情況。
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自愿、必要性原則。
非稅收入票據由區教育局統一打印,食堂、校車收費票據由報賬員統一到區教育局領取,由學校收費員負責收取并及時開具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及時全額繳入指定賬戶,不得使用“白頭據”收費,并做好收費臺賬登記。
第十三條 現金支付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除外),特殊情況須報區教育局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培訓費支出不低于全年公用經費的5%。外出培訓學習報銷發票需附有學習通知(局銘銳網下發的通知,直接附明銳網截圖,非明銳網下發的通知,需局相關科室或領導簽署意見)。
出國(境)培訓需填寫“因公出國(境)經費預審表”,報銷時發票附審批后的《因公出國(境)經費預審表》。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工作餐嚴格按照區委區政府相關文件執行,先審批、后安排。報賬時,公務接待費發票附來客單位公函(介紹信)、公務(商務)接待審批單、公務(商務)接待清單、注明單價菜單。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陪餐人數不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1/3。
有公函的來客,按照每人不超過120元標準執行;無公函的來客,按照每人不超過30元標準執行。
公務接待費和工作餐費用當月報賬,無特殊原因不得跨月報賬,當年公務接待費和工作餐費用總額控制在學校年度公用經費總額的2%以內。
第十六條 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從嚴控制開支標準,學校承辦各級各類會議必須有區委教育工委簽批意見。會議費實行“一會一結”,無會議審批手續的一律不予報銷。報賬時,會議費發票附經費預算、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名單、住宿費結算明細、注明單價的工作餐結算單。
第十七條 差旅費
(一)出差前需填制出差審批表,并經校長批準。
(二)費用實行一次一報,報銷時需附校長批準的出差審批表,出差結束后一個月內結清差旅費。
(三)差旅費報銷標準按照市、區最新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四)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培訓、學習需借公款,由本人履行借款手續,注明借款事由,經校長批準后,方可借款,借款人必須為學校在職在崗人員,借款應在返回一周內結清,未結清者,不得再次借支,超過三個月未結清的借款,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五)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執行差旅費開支標準,不得超標準報銷,不得參加非系統內組織的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或活動。
(六)規范填寫出差事由,不得用“到XXX單位報材料、到XXX單位送材料幾次”等籠統、含糊其辭事由。
(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宿豫區財政局《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宿豫財行〔2020〕8號)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采購嚴格按照宿豫區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原則上實行線上采購,如需線下采購的,經校長批準后實施。報賬時附有校長簽批的線下采購手續和區政府采購文件規定的網站上同規格、同品牌無貨源截圖等。
第十九條 備用金是學校內部支付職工差旅費、零星采購、零星開支等使用的款項,現金結算起點以上的不得使用備用金,學校備用金由報賬員年初申請,年末一次性沖銷,當年結清。
第二十條 各種助學資金、扶貧資金、退費及代辦項目等與學生有關的支出,要有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簽字,不得由班主任或其他人代領,助學資金、扶貧資金打入銀行卡方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基建工程需有立項、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合同、驗收、審計報告等手續。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工程變更要嚴格按照區委區政府文件規定執行,同一工程不得分割報銷。對工程量累計變更增加造價超出項目中標價10%以上的,在履行監管部門現場集體踏勘簽證的基礎上,建設單位要提出書面請示,報區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超出投資概算的,由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特殊事項按照相關特殊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每年末學校要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原有欠款的單位或個人在沒有還清原欠款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出現新的借款。往來款項清理中,對于學校往來清理小組采取函詢、走訪、調查等方式核實后,無法收回的呆死賬,經學校集體研究予以核銷。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保證國有資產完整,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加強對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管理,
完善購置、保管、領用等手續,對存貨進行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教育局和財政局批準,殘值收入及時上繳區財政專戶。
各學校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年底前對實物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 學校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要及時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教育局、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等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財務管理。按照區財政局、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宿豫教發〔2017〕63號)執行,確保不出現陽光食堂平臺預警。
教職工就餐費用。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按照學校食堂伙食費標準繳納其所消費的就餐費用。
學生用餐看護費用。看護低年級(幼兒園小中大班、小學一、二年級)學生用餐的教師,根據江蘇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2010〕108號)第四項第二條“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等。小學低年級學生用餐確需由教師看護的,其少量勞務補貼可列入人工成本,具體范圍和標準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從緊從嚴確定。除此以外,其他非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有關規定,按照每班每天不超過2個對應學段學生的當天伙食費標準發放勞務補貼,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每月附齊對應班級看護人員明細資料,按月統計,按月發放,經費列入對應食堂的“人工成本”科目支出。
看護小學三至六年級、中學七至九年級學生用餐的班主任教師,根據教育部發布《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教基〔2009〕12號)文件第十五條:“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于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有關要求,按照每班每天不超過1個對應學段學生的當天伙食費標準發放超課時補貼。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每月附齊對應班級相關超課時明細資料,按月考核,按月發放,費用列入學校法定基本賬戶核算,不得擠占學校其他經費。
上述各學段學生伙食費標準一個學期調整一次,不得隨意調整。
學校負責人陪餐費用。根據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切實維護師生權益的通知》(蘇教財〔2013〕10號)第三部分“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規定,各校輪流陪餐的負責人餐費由個人承擔。
嚴格控制學校食堂用工。學校要根據就餐學生實際人數,確定食堂用工人數,就餐人數在1000人以內的,用工不超過10人;就餐人數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內的,用工不超過15人;就餐人數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內的,用工不超過25人;就餐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用工不超過35人。
統一學校食堂用工工資標準。大廚待遇每月不超過4500元,幫廚待遇每月不超過3500元,其它人員待遇每月不超過3000元,具體標準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以上標準包含相關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財務管理。嚴格按照《宿豫區中小學校車會計制度》(宿豫教發〔2017〕119號)《宿豫區中小學校車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宿豫教發〔2017〕122號)等文件執行。
校車跟車補貼發放范圍。直接參與校車管理的人員,享受跟車補貼。享受人員為校車辦負責人1人,五輛車以下的校車辦工作人員不超過3人,五輛以上(含五輛)的,不超過5人,跟隨校車看護學生教師每輛車1人。
跟車補貼發放標準。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餐標準,按每人每天不高于30元的標準發放跟車補貼,以實際工作日計算,每月附齊對應車輛、對應人員明細資料,按月考核,按月發放,所需資金從學校校車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班主任津貼標準小學每月500元、初中每月600元,寄宿制學校分別再提高100元。幼兒園所有班主任津貼均按照每月300元標準執行,所需經費從幼兒園保育費中列支。
第三十條 學校要自覺接受區財政、價格、審計和教育等部門的依法監督。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由局組織科(監督審計科)具體實施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中小學校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財、經濟責任追究、大額支出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財務信息披露、信息公開等監督制度,并張貼上墻。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成立3-5人的民主理財小組,所有支出需有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理財小組成員要根據需要定期輪換。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宿豫區中小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宿豫教發〔2016〕9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區教育局財務科負責解釋。




蘇公網安備 3213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