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宿豫區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宿豫教發〔2022〕26號
各中小學、幼兒園:
現將《宿豫區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宿豫區教育局 宿遷市宿豫區財政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豫區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堂管理,規范學校食堂財務行為,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2010〕108號)、《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切實維護師生權益的通知》(蘇教財〔2013〕10號)、《江蘇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函〔2022〕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不得對外承包。食堂財務工作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共同監督管理。
第三條 食堂單獨建賬,單獨開戶,獨立核算。配備總賬會計1名、出納會計1名、物資保管員1名。總賬會計由學校報賬員兼任,出納會計和物資保管員由學校任命,報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條 食堂伙食價格遵循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學校本著“收支平衡”原則,每學年根據不同學段學生的供餐數量、標準及市場食材物價水平等綜合因素,可在廣泛征求學生家長同意情況下,適當調整收費標準,并保持相對穩定。收取的伙食費標準要在事前報區教育局備案并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后再收取。
第五條 食堂收費采用直接掃碼方式收取,所收取費用全部存入指定銀行專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嚴禁學校隱匿、截留、挪用學生伙食費或私設“小金庫”。
第六條 學生伙食費要按班級造冊,并由班主任簽名確認,編制食堂收費臺賬。
第七條 食堂以服務師生為宗旨,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原則。每學期末據實結算學生伙食費,多退少補,由學生或學生家長簽名確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學生伙食費結余資金,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挪作他用。
在食堂就餐教職工的伙食費,應與學生同菜同價,按次收取,據實結算。
第八條 食堂實行充值卡或飯菜票方式結算的,以師生實際消費的伙食費作為食堂伙食收入。
第九條 嚴格控制學校食堂用工。學校食堂根據就餐學生實際情況,確定食堂用工人數,就餐人數在1000人以內的不超過10人;1000至2000人的不超過15人;2000至3000人的不超過20人;3000人以上的不超過25人。
食堂用工不得使用年齡在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人員;要與招錄使用人員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給予購買社會保險。食堂用工采用第三方服務外包的學校,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條 統一食堂用工工資標準。大廚月工資不超過4500元,幫廚月工資不超過3000元,其它人員月工資不超過2500元,具體標準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因地方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可參照調整比例相應提高。
第十一條 食堂票據由相關經辦人和食堂負責人簽字后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出納會計分類匯總后報總賬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 食堂所需食材物資,嚴格按照“陽光直采”要求,通過平臺進行采購,資金支付按照陽光平臺資金監管程序操作,月末總賬會計及時更新陽光平臺資金監管信息。
第十三條 食堂嚴格執行支出范圍,不得隨意列支與食堂無關的支出。可以列支的項目:
1.原材料成本。包括糧食、蔬菜、調料、食油、肉(豆)制品、水產品、蛋奶及其他原料成本。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等。
3.費用支出。包括食堂的設備更新、洗滌衛生用品,義務教育學校可將學生食堂水、電、燃料費開支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范圍或計入食堂成本支出(非義務教育學校可參照執行)。食堂消耗的水、電、燃料費用如在學校賬戶統一支付的,由學校按食堂實際消耗用數定期進行分擔結算,納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條件的學校應獨立計量,獨立結算。食堂基本建設和大型設施設備添置費用,應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安排支出,不得列入食堂成本核算。
第十四條 物資保管員對當日采購物品及時辦理入庫手續,當日領用物品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不得累積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每月末食堂對庫存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如實反映物資盈虧情況,盤虧、盤盈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食堂賬務要做到“日清月結”,次月5日前將上月食堂收支報表及時上傳食堂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規范檔案資料管理。資料包括食堂收費備案材料、公示材料、財務賬簿、憑證、收費臺賬等相關資料,學年度結束及時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強化食堂財務信息公開。學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并強化落實。每周公開食譜、飯菜價格;每學期至少公開一次食堂財務收支、物資采購等情況,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同時報區教育局財務科備案。
第十九條 加強食堂精細化管理。學校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提高學校食堂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水平,減少“跑冒滴漏”現象發生,最大限度壓降食堂運營成本。
第二十條 定期開展監督審計。可以依托學校民主理財小組按月開展食堂民主理財,履行監督職能。局組織(監督審計)科每學年對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一條 區教育局、區財政局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問題。對挪用、轉移食堂資金、違規列支亂發錢物或私設“小金庫”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財務科負責解釋。原《關于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的暫行辦法》(宿豫教發〔2017〕63號)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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